(2012)华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傅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