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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邹鸣鸣与童仲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鸣鸣,童仲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57号原告:邹鸣鸣,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仲庆,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鸣鸣诉被告童仲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鸣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鸣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