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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蒋志荣与罗远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荣,罗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蒋志荣,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罗远波,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作出的(2011)江阳执字第330号和(2012)江阳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远波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纳溪区房屋,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屋查封,本院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远波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纳溪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