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蒋志荣与罗远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荣,罗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蒋志荣,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罗远波,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作出的(2011)江阳执字第330号和(2012)江阳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远波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纳溪区房屋,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屋查封,本院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远波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纳溪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