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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与刘家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刘家豪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370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娟娟、邵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豪。委托代理人王普春,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27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