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汉玲与冯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汉玲,冯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徐汉玲(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404180825),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冯焕涛(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01296456),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汉玲与被告冯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汉玲撤回对被告冯焕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54.50元,由原告徐汉玲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毛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