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殷风茹诉被告王正文、邯郸市园林局园林规划建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殷风茹;王正文;邯郸市园林局园林规划建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殷风茹。被告王正文。被告邯郸市园林局园林规划建设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风茹诉被告王正文、邯郸市园林局园林规划建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风茹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风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04.5元,由原告殷风茹负担。审判员 袁丽芬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