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宝塔区。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延安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冯 月代理审判员 闫 劼代理审判员 贺 瑞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子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