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旭与韩鲜花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旭;韩鲜花;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执字第00562号 申请执行人刘旭。 被执行人韩鲜花。 被执行人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城南108国道3公里。 法定代表人庞岁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韩鲜花、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917**号重型自卸车在本院审理中已保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917**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使用扣押的财产,不得对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 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西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