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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10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徐添福2012年7月9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徐添福2012年7月9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7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90号裁之二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90号裁之二原告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埔新村。法定代表人柳彬。被告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高桥镇高尔夫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应明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鹰自达塑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银行帐号为:37×××96)的存款1183784.50元,并提供有张海荣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中惠金士柏山花园22幢401号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张海荣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中惠金士柏山花园22幢40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的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添福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