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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执字第009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毛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毛某;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978-1号申请执行人毛某,女。被执行人赵某,男。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赵某支付婚生女赵秋涵2012年4月和5月的抚养费1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毛某于2012年6月27日以其未实际抚养孩子,也未产生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毛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毛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允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0097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宇润执行员  赵 科执行员  郭宝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郭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