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邛崃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邛崃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2)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幼林,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邛崃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中西医结合康复门诊室外,趁室内无人之机,翻窗进入该门诊室后盗走一台联想扬天A4600T型台式电脑的主机。次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该主机销赃后得款260元用于挥霍。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台式电脑主机价值1620元。2012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邛崃市临邛镇西桥桥头因形迹可疑被邛崃市公安局临邛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邛崃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工作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本院(2008)邛崃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崇州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退赔,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冯 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