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执字第004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长润、吴庆路等与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润,吴庆路,黄旭东,胡庆强,刘贵喜,韦永生,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419-3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润,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阳县。申请执行人吴庆路,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黄旭东,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胡庆强,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申请执行人刘贵喜,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韦永生,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魏振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蜀劳裁字(2012)9、10、11、12、13、15号规定,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军审 判 员 宋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殷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