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中商外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与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德州仪器美国半导体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德州仪器美国半导体公司;友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商外初字第0019号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10号好孩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玉辉。委托代理人梅岩。被告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爱迪生路326号5楼501室。法定代表人谢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涛,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春晖,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仪器美国半导体公司(TEXASINSTRUMENTS),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75243,达拉斯MS8734,T1大道12500(12500TIBoulevard,Ms8734Dallas,Texas75243)。被告友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英伦路38号衡山国际商务楼六层626室。法定代表人黄启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雪玲。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德州仪器美国半导体公司、友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9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17元,减半收取17308.5元,由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江南来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