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圣安与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圣安,陈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568号原告:黄圣安,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陈宏,男,42岁,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圣安与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圣安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圣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圣安负担。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余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