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柏与被告滦平县幸福阳光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柏,滦平县幸福阳光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李树柏。被告滦平县幸福阳光科技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职务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李树柏与被告滦平县幸福阳光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树柏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树柏负担。审 判 长 高照阳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