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天津红晟蔬菜市场有限公司与张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红晟蔬菜市场有限公司,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红晟蔬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红,经理。被执行人张楠,男。本院在执行天津红晟蔬菜市场有限公司与张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6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