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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李某甲,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布依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委托代理人:汪令余,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2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2年7月9日上午9时开庭,因原告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经审查,原告李某甲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潘礼银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