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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程涛,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某,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钟霞,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晓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