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李艮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李艮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李爱华。委托代理人平云超,系原告丈夫。被告李艮付。原告李爱华与被告李艮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东兴审判员 王素青陪审员 贡晓飞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逯向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