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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永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永年县姚寨乡李寨村,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年县,2011年4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永年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1年5月17日被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2011年5月19日被河北省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3日被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18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程序,于201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贺军、杨九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冀D864**—冀DAW**挂号货车,沿邯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KM+700M处,踩刹车停车时,右前轮轮辋爆裂后飞出将行人宋某甲打伤,造成宋某甲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未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宋某甲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经永年县公证处公证。被害人宋某甲的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并建议司法机关免除或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永年县公安局立、破案报告书,证人杨某乙、宋某乙、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及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永年县公证处公证书、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可减少基准刑。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本院在对被告人杨某甲量刑时一并考虑上述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世玉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蓸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