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8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华、李春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华,李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锡恒,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春华,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春乐,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华、李春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华、李春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郭坤奇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