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振与付典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付典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694号原告李振,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付典玉,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与被告付典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于201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石宝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