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阳博润盛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博润盛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学平。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青。申请执行人安阳博润盛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2)文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120000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闫文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