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755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巩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何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永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