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4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与於志艾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於志艾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479-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良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亮,该公司职工。被告:於志艾,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於志艾追偿权纠纷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於志艾所有的皖EZ8A**号小轿车及被告於志艾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於志艾所有的皖EZ8A**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管孝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