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徐建稳、刘俊涵、郝风卫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稳,刘俊涵,郝风卫,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徐建稳,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申请执行人刘俊涵,女,2岁,汉族,武强县人。申请执行人郝风卫,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康洁,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武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郭坤奇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麻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