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徽执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南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济南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徽执字第00028-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吴家廉,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李万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口头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济南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了货款4万元,故申请人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另申请执行人黄山佳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可从2012年2月9日起的二年内重新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将丧失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庄翊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