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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北京融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融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融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7单元14层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安仲裁字第18号裁决书,于201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安阳市分行人民大道分理处银行账号254602235861号的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刘新良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张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