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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三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7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枣强县正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正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2300号原告枣强县正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丙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正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正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财产保全费780元,共计16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