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浑执备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解涵与贺连军借款合同执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涵,贺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浑执备字第122号申请人解涵,女,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被执行人贺连军,男,52岁,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解涵与被执行人贺连军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贺连军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浑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刁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