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浑执备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解涵与贺连军借款合同执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涵,贺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浑执备字第122号申请人解涵,女,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被执行人贺连军,男,52岁,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解涵与被执行人贺连军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贺连军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浑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刁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