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修方勋与周成海、即墨市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修方勋。被告周成海。被告即墨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青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方勋诉被告周成海、即墨市供电公司民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方勋撤回对被告周成海、即墨市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