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胡林华与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华,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562号原告:胡林华。委托代理人:杭璐东、王惠明。被告: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华诉被告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华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林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邹林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