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培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476号原告吴培东,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培东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培东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培东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邮寄费60���,共计445.5元,由原告吴培东负担。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苗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