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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丁星与李彦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星,李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丁星,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应玉良,男,汉族,桦甸市桦树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彦,男,汉族,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星诉被告李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星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星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丁星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