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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广,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有审判员崔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24日我公司与被告公司下属荔浦县利百红桥项目部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公司为被告加工盆式橡胶支座及伸缩缝。合同载明了产品名称、规格及型号、单价、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内容。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价值228215.8元的定作物加工完毕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以上价款。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2011年1月24日双方订立的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证据二、2011年3月20日送货清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价值228215.8元的定作物,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有关证据。通过听取原告的诉状,本庭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定作物价款228215.8元及利息损失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公司下属荔浦县利百红桥项目部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盆式橡胶支座及伸缩缝。合同载明了产品名称、规格及型号、单价、数量、等内容。对于合同付款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为货到十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3月20日将价值228215.8元的定作物交付给被告,合同价款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本庭的加工定作合同、送货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加工定作合同,形式要件齐全、内容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严格依法履行。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定作物后理应按约定及时支付价款,现被告拖欠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228215.8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价款228215.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28215.8元为基数,从2011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89元,由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