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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陕西米脂人,宝塔区国税局干部,现住宝塔区翟则沟小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陕西米脂人,宝塔区残联干部,现住宝塔区市场沟。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7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弟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