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才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别 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