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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才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别 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