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毛新善、李存珠与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一组经济合作社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新善,李存珠,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一组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93-1号申请执行人毛新善,男,汉族,生于1941年3月2日,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一组村民,住该组。申请执行人李存珠,男,汉族,生于1947年9月16日,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一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一组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负责人李建斌,任组长。本院在执行毛新善、李存珠与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一组经济合作社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新善、李存珠于2012年2月27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8905元及利息、执行费3784元。本院已冻结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一组经济合作社账户45490元,因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一组经济合作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毛新善、李存珠提出可对其二人应向该组交纳的购房款中到时抵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