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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程雪明,谢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程雪明;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35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九州创展大厦(新华保险大厦)**01-03.05.06.08-13.15.16.18-21。法定代表人赖国强。委托代理人黎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佳琳,该公司职员。被告程雪明,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被告谢芳,住址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雪明、谢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余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