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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蓝田县粮食购销公司与XX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粮食购销公司,XX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粮食购销公司。负责人崔民权,该公司主任。被执行人XX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蓝田县粮食购销公司与XX生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境贫寒,本院曾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后,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01)蓝民城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