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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郭民初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项粉银与被告贾锁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第00219号原告项粉银,女,农民。被告贾锁林,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粉银与被告贾锁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粉银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粉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项粉银负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