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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曾照兴与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兴,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09号原告曾照兴,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祥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彭丽亚(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