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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敦诺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家宝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敦诺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浙江康家宝炊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15号原告:深圳市敦诺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工业西路与中环路交汇处综合楼410(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6586488-2。法定代表人:张江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干浦,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康家宝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慈东大道1400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敦诺测试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康家宝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敦诺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敦诺测试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敦诺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敦诺测试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