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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延波与被告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波,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060号原告杨延波。委托代理人吴书军,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明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波与被告武安市明芳钢铁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延波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杨延波承担。审 判 长  陈海龙人民陪审员  王彦朕人民陪审员  侯东梅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