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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庆峰与张志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庆峰;张志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衡桃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张庆峰。 被执行人张志君,在衡水看守所服刑,现已刑满释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峰与被执行人张志君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照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3月19日制作的(2011)衡桃刑初字第3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志君应在判决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庆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5000.91元及本案的执行费用78元,以上共计15078.91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第2款、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君银行存款15078.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建明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孙正甫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