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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施杭锋与江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杭锋,江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50号原告:施杭锋,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城,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杭锋诉被告江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核对事实及补充证据为由,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杭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