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美琴、王佰强与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高静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琴,王佰强,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高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568号原告:陈美琴。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佰强。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永富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周翔,执行董事。被告:高静飞。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嘉善商初字第56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依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高静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9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邹林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