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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美琴、王佰强与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高静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琴,王佰强,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高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568号原告:陈美琴。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佰强。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永富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周翔,执行董事。被告:高静飞。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嘉善商初字第56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依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嘉善城北管桩有限公司、高静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9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邹林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