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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泸泸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德容申请执行陈远高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容,陈远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容,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陈远高,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关于李德容与陈远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现下落不明,暂无条件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聂华琪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王嘉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