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蔚宁诉被告孔某、利福来蛋糕店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蔚宁;孔某;利福来蛋糕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李蔚宁。法定代理人张丽霞,女。委托代理人薛红娟,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强强,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发定代理人孔垂林,男,35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利福来蛋糕店,地址,光明北大街**。负责人栗红波,经理。原告李蔚宁诉被告孔某、利福来蛋糕店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蔚宁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蔚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长代审 判 员 吕江涛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杜令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