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47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覃昌林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734号罪犯覃昌林,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万县市天城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8日作出(1996)天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昌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原故意伤害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2年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作出(2000)达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覃昌林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前罪合并决定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3)宣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昌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刑期起于2003年4月23日止于2021年4月2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1996年10月22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2010年12月30日分别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5072号和(2011)成刑执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2年、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12月22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12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昌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更多数据: